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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12-13 浏览次数: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一)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部分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也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比例。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办理程序。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材料包括: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2、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4、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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