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一、政策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核心作用,积极回应缴存职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的迫切需求,切实解决原有商转公政策门槛高、流程繁、覆盖面窄等问题,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需求、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及缴存职工还贷痛点,修订完善并出台本《暂行办法》。
近年来,济南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通过调整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创新交易模式等举措打好“租购并举”组合拳,助力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释放。但原有商转公政策存在楼盘及银行准入限制、需提供本地担保人、要求全额结清商贷等堵点,导致部分缴存职工难以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还贷压力较大。在此背景下,《暂行办法》的出台既是对职工诉求的积极回应,也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激发住房消费潜力、助力楼市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决策依据
(一)国家层面政策指导要求
本次政策优化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核心指导思想,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为根本遵循,聚焦减轻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负担、强化公积金制度普惠性。国家持续推动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鼓励各地因城施策完善商转公业务,济南此次修订正是落实国家政策导向、盘活公积金沉淀资金、服务民生安居需求的具体实践。
(二)省级层面工作部署要求
政策制定严格落实山东省相关工作部署,响应《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实施住房公积金促消费专项行动计划,全面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要求,结合全省公积金政策统筹推进方向,在打破地域限制、优化业务流程等方面与省级政策同频共振。同时,参考全省公积金贷款业务运行规范,确保政策在合规前提下实现本地化优化,助力全省住房消费市场活力提升。
(三)市级层面实际发展需求
一是基于济南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近年来济南公积金缴存规模持续扩大,资金流动性保持合理水平,资金支撑能力充足,为商转公政策优化提供了坚实保障。《暂行办法》设置的个贷率动态调整机制,更是结合资金运行状况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科学举措。二是基于本地业务堵点破解需求。通过前期与市产权登记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多轮磋商,针对房产顺位抵押、商业贷款封闭结清等关键堵点形成解决方案,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执行。三是基于缴存职工实际诉求。充分吸纳受委托银行、律师及职工反馈意见,切实降低转贷门槛,让更多职工享受制度红利。同时,政策制定严格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兼顾政策普惠性与资金安全性。
三、出台目的
《暂行办法》出台主要是为了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让更多的缴存职工有机会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减少房贷利息支出,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
四、重要举措
(一)扎实开展前期筹备工作,筑牢政策出台基础。为确保《暂行办法》科学可行、落地见效,公积金中心在政策出台前做好充分准备,精准铺垫各项工作。一是深化政策调研分析,全面对比济南现有政策与各地商转公政策及业务资金情况,总结各地政策制订特点,结合济南公积金中心资金运用率、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摸底数据,理清初步框架并完成政策草案编制。二是打通关键业务堵点,多次与市产权登记中心、受委托银行磋商,重点解决房产顺位抵押、商业贷款封闭结清等核心环节问题,保障资金合规闭环运行。三是广泛征求完善意见,形成政策初稿后,面向各受委托银行及律师征集意见建议,结合反馈优化调整政策内容,提升政策严谨性与可操作性。
(二)聚焦核心优化升级,打造政策亮点优势。《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缴存人需求与业务规范,实施多项针对性修订,凸显四大亮点。一是放宽申请条件,取消所购房屋楼盘及商业银行商业按揭贷款准入限制,同时取消需提供一名济南户籍、稳定收入担保人的要求,降低申请门槛。二是提高贷款额度,转公积金贷款执行现行额度政策,取消原按商业贷款申请时可贷额度及最高额度的限制,更好满足资金需求。三是创新还贷模式,采用顺位抵押“以贷还贷”方式,借款人无需全额还清商贷,办妥顺位抵押登记后,可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及差额部分结清商贷,切实减轻还贷压力。四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个贷率灵活调控业务,个贷率≥90%时可暂停业务防范流动性风险,个贷率≤80%且持续3个月时启动业务,平衡业务运转与资金需求。
(三)稳步推进政策落地,有序贯彻实施办法。按照循序渐进原则,结合业务资金状况分阶段、分步骤落实《暂行办法》,兼顾风险防控与服务质量。一是分阶段受理业务,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有序推进,2025年6月30日前受理2018年1月1日前发放的商贷转公积金业务;202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商贷转办业务;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避免业务集中拥堵。二是强化业务指引与提示,明确业务合规性需咨询银行业务网点,同时提醒缴存人,原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可单方随意变更,需与合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再办理转贷手续,保障业务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