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财务管理

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6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档案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办法》完善了会计档案定义、范围和管理规定,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在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市、省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把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各市要通过媒体报道、召开座谈会、印制宣传册、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内容的宣传力度,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培训学习,夯实实施基础

各市要积极做好《办法》培训工作,面向本地区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会计、档案人员,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培训,做到“全覆盖”和“无死角”。同时,将《办法》纳入会计和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省直各部门也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专门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熟知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鉴定销毁等具体规定,明确《办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打好基础。

三、做好新旧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各市、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的新旧衔接工作,重点处理好不同类别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电子会计资料归档问题的衔接,并及时修订会计档案管理、销毁制度和移交办法,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设立专门邮箱,及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办法》在全省贯彻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择机联合开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各市要加强对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省直各部门也要适时开展自查,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附件: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

2. 《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